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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0认证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发布时间:2009-11-20 0:00:00

OHSAS18000认证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一、范围: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二、表现形式: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章等。宪法:是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它不能相抵触。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处于第二位。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的相关法 6、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8、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9、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10、国际公约:
      11、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劳动法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一、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三、规定了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四、规定了劳动者在安全卫生中的权利和义务五、规定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管理体制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企业负责: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规章制度,设置安全机构等。行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监察:主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群众监督:工会、社会固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2、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主要内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包括防尘、防毒等 3、辅助用室及设施,包括更衣室、消毒室等 4、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3、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分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4、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伤亡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以上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的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报告依据,1989年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3、伤亡事故统计按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按卫生部1988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他统一上报。
      2、职业病处理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瘵和惩诫制度,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七、三同时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了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时,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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