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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Marking for the Control
of Pollution Caused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送审稿)
200╳-╳╳-╳╳发布 20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电子信息产品.........................1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1
3.3 生产者............................1
3.4 进口者............................1
3.5 环保使用期限.........................1
3.6 回收利用...........................2
3.7 包装物............................2
4 总则..............................2
5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2
5.1 总则.............................2
5.2 图例.............................2
5.3 颜色.............................2
5.4 规格.............................3
5.4.1 图形规格..........................3
5.4.2 标识规格..........................4
5.5 标识要求...........................4
5.6 标识位置...........................4
6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4
6.1 总则.............................4
6.2 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4
6.2.1 标识样式..........................4
6.2.2 标识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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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7 环保使用期限标识........................5
8 可否回收利用标识........................5
9 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5
文献目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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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标识要求,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
标识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檬、韩硕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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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由于技术和产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
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防止含有
上述物质的产品在使用中和废弃之后的拆解处理过程中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
的严重影响,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标识,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满足环保要求,
共同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工业界实践,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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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
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55-2001 包装回收标志
SJ/T xxxx-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信息产品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
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
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
醚(PBDE,不包括十溴二苯醚)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本标准所指“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xxx-2006 规
定的限量要求。
3.3 生产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3.4 进口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5 环保使用期限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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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
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3.6 回收利用
对废弃电子信息产品以其原有或其它用途再生产的过程,但是不包括将可燃
性废物通过焚烧仅回收热能以产生能量的方式及其过程。
3.7 包装物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
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4 总则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
染控制标志。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说
明书中予以注明。
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
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
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
电子信息产品。
5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5.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志应清晰
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且不应损害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性能。
5.2 图例
图一 图二
5.3 颜色
图一、图二可以是任何醒目的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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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规格
5.4.1 图形规格
图一、图二各部分线条比例分别如图三、图四所示。其中图二数字仅为示例,
使用时应替换为产品相应的环保使用期限,数字高度与圆环内外直径之比为
5:8:12。
图三
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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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标识规格
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
最小不得小于5×5mm2。
5.5 标识要求
5.5.1 采用图一进行标识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可以选择以模塑、喷
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也可以选择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5.5.2 采用图二进行标识的,若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103mm2 且形
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
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若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 或形状不规则,可
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予
以注明。
注:形状不规则产品如表面积很大但特别细长的线缆等。
5.6 标识位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
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等。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
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
6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
6.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若
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一进行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
物质或元素,应选择图二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本标准要求提供所含
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6.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
6.2.1 标识样式
表一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标识样式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部件名称
铅(Pb) 汞(Hg) 镉(Cd)
六价铬(Cr6+) 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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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标识要求
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本标
准6.2.1 条所示样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所在部件标识有毒
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其中,表一第一排为表头,第一列为部件名称,
其他各列为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中的含量。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
件中不含有,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表示该有毒有
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Txxx-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
以下;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
应的含量标注为“×”,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
含量超出SJ/Txxx-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表格下方应按以上表述注明“○”
与“×”所表示的含义。
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 毫米。
7 环保使用期限标识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图二标识产
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
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其中,标志中间的数字应替换为被标识产
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单位为年。
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自行规定。
8 可否回收利用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
元素可否回收利用。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图二进行标
识。
标识该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9 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
按GB 18455-2001 标准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包装物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
103mm2 的,可以不在包装物上直接标识,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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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 献 目 录
[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2006 年2 月28 日 第
39 号令
[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技术监督局 1997 年11
月7 日 技监局监发(1997)
172 号
[3] Directive 2002/95/EC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EU
[4] Commission Decision of 18 August 2005,amending 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5/618/EC) EU
[5] GB 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6] GB 18455-2001 包装回收标志
[7] GB/T 16288-1996 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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